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收费办法如下:
第一条:对于进出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其港口费用按照本办法收取,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二条:集装箱计费单位为箱。对于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如不超过4只并摞放一起,视为1只标准重箱计费。
第三条:港口工人负责全集装箱船的开、关舱作业,无论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执行。装卸船舶时,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收取一次开、关舱费。
第四条,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根据“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分别按进口或出口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其中,公共基础设施维护费用由港务管理部门先征收,再返还码头使用单位50%。
第五条,装卸作业按照“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计收,包括卸船重箱、装船重箱、卸船空箱、装船空箱及箱体检验等。各港口可在此费率上下调整20%。
第六条,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装卸,采用不同方式作业的收费标准不同。第七条和第八条则针对其他非包干范围的装卸费用和搬移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九条和第十条涉及在船上或码头间的翻装和拆装箱作业,费用按表4计算,涉及搬移的还需额外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空重箱水转水作业、清洗作业和铁路线使用费的计费标准。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针对使用港方机车和铁路线的费用,有专门的费率规定。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各地相关收费规定。
最后,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2000年4月20日起实施,之前的旧规定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资料
本词条介绍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与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